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制定能源法連續三屆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從首次征求意見至今,能源法草案經過反復修改和完善。近日,能源法草案首次亮相,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能源安全事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我國是世界能源生產大國,也是最大的能源消費國。
目前,我國已制定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能源領域還缺少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能源領域法律制度體系、有效應對能源發展風險挑戰的固本之策。
制定能源法正當其時
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能源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與此同時,我國能源發展仍面臨消費量快速增加、供給保障壓力持續加大,能源結構調整尚未到位、清潔高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能源市場體系不夠健全、科技創新存在短板等諸多問題和挑戰。特別是能源供給保障外部環境更趨復雜嚴峻,不穩定、不確定性因素增多。
有效應對上述問題和挑戰,亟待進一步健全能源法律制度體系,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積極作用。能源法草案把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為立法主基調,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轉化為法律法規。在總體思路方面,草案貫穿能源規劃以及開發利用、市場體系建設、儲備和應急、科技創新等制度設計始終,全方位夯實能源發展和安全的法治根基。
同時,能源法制定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等實際情況,堅持先立后破、通盤謀劃,處理好能源安全與轉型的關系;統籌當前和長遠,將能源領域經實踐檢驗成熟的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適應能源發展新趨勢,增強前瞻性和引領性。
做好銜接統籌考慮
能源法調節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在對草案進行審議時,部分常委會委員認為,草案從法律層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作出規定,整體框架和內容基本可行。
此次立法,是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能源法。因此,如何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成為熱議點。部分常委會委員建議將有關能源領域的法律修改工作統籌起來考慮,確保相關法律制度體系能夠銜接匹配,避免不同法律針對同一事項出現條款規定不一致問題。
“在能源法制定過程中,要發揮其協調能源領域各方利益關系及統籌我國能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作用,既要做好與電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能源領域單行法的銜接,也要做好與能源領域外和能源相關法律如環境保護類法律的銜接。”鮮鐵可委員說。
湯維建委員建議草案明確能源法和現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之間的銜接關系。增加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全產業鏈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可再生能源項目應當符合清潔能源項目的評價標準,遵守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列入第一類立法項目,相關部門正在積極推進該項工作。“草案對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目標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作出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目的是促進各類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的責任,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一項具體制度,也是目前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中重點研究的一項制度。”鹿心社委員建議,能源法要統籌考慮,與正在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做好銜接。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于旭波建議在草案的附則部分增加與現有法律的銜接規定。“相關法律如果無修訂或廢止的安排,建議在草案的附則明確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安排,增加‘本法實施前已經施行的法律,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表述。”
建議增加節能要求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能源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是我國長期堅持的能源發展戰略,也是新時代實現雙碳目標的客觀要求。多位常委會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節約資源能源的有關規定,為節能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草案第十六條對編制能源規劃進行了明確,并在第二款列出了能源規劃所包含的內容。沈金強委員認為能源規劃當中還應包含能源結構和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要求,建議增加有關內容。
蔣超良委員強調草案應加上關于節約資源能源的條款。在他看來,這對農村地區而言十分必要。“農村節約能源的空間很大,降低農業領域能源消耗強度有空間。”
于旭波建議在草案中增加關于鼓勵能源用戶、社會力量,通過儲能等方式實現節能目標的規定。
“對于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要遵從生態文明理念,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才能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代表蘇榮歡指出,在開發能源和利用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到生態環境的保護,并且采取措施,減少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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